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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等11城利用集体建设地建租赁房试点方案获批

2018-01-26 08:24:37袁舒琪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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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试点内容是什么?

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留集体所有

试点内容此次也得以明确。根据我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相关政策,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将按照人均15平方米用地的标准,留给被征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商品房除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可永续利用经营性用地,成为村集体和村民长久、稳定、可持续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

同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集体租赁住房的,项目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保留集体所有,不再征收为国有土地,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

【要求】

谁有开发建设权?

项目仅能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要以小户型为主

《实施方案》指出,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可参照我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供地、建设等相关审批。

值得一提的是,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将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供地,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建设租赁住房将免收地价。但如果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应结算土地开发成本的,用地单位应和土地开发单位进行成本结算。

对于集体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及运营,《实施方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项目仅能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合作公司应拟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并按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备案。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合作公司运营管理。

此外,《实施方案》还指出,集体租赁住房户型要以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应不超过90平方米。

【监管】

集体租赁住房禁止转让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将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

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防止出现“小产权房”或“以租代售”现象等,我市各职能部门还将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国土房产部门将加强房屋租赁监管,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将纳入全市租赁住房盘子统一监管,租赁合同须在厦门市租赁住房交易服务综合平台备案。特别是要求住房出租环节,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不得含有自动续租条款,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各区人民政府、国土房产部门还将严格抵押、转让监管。记者在《实施方案》中看到,经项目所在区政府批准,合作公司名下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地产才可依法整体抵押,禁止分割抵押。各区政府还将对抵押贷款资金的用途从严把关,并审慎控制抵押额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禁止转让,禁止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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