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出门旅行本就图个开心,可如果意外来了,被影响的可能就不只是心情了。阿香等三人在旅行即将结束时,遭遇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们不同程度受伤;之后,阿香等三人把为他们提供旅行服务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终于在思明法院落下帷幕。 2015年5月12日,阿香等三人向途牛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途牛)购买了大金湖、寨下大峡谷、上清溪动车2日游旅行套餐。同年5月19日至20日,阿香等三人前往旅行。 就在行程即将结束时,意外发生了。2015年5月20日,阿香等三人搭乘途牛安排的车辆前往火车站,途中与相向而来的货车相撞,事故致阿香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出具的交通认定书认定,阿香等三人搭乘的车辆不负事故责任,由肇事的货车司机负全责。经司法鉴定,阿香等三人中,一人曾被下病危通知,被鉴定为九级附加二处十级伤,还有一人是十级附加十级伤残等级。 阿香等三人遂将途牛告上法院,索赔三人经济损失137万余元。面对起诉,途牛辩称该案件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途牛认为,他们与侵权责任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他们安排的接送人员没有过错,而安排的车是否为私家车、是否具有资质,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此外,途牛还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明细提出了异议。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确保原告的旅游安全;原告在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人身遭受损害,其有权基于旅游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赔偿。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规定,思明法院最终判决途牛向阿香等三人赔偿72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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