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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为乐”义务帮工时受伤 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2018-01-17 10:34:03陈捷 来源: 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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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民邱碧蓉/文)助人为乐是好事,可一旦出事故怎么办?义务帮忙受伤,责任谁来承担?在助人为乐的同时,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引发的索赔案,最终义务帮工者一审获赔1万多元。

这起案例也给广大热心的市民提了个醒,互相帮助值得提倡,但在帮助他人时也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义务帮工,货车司机被夹伤

张师傅是一位货车司机,他今年41岁,平时的工作就是开着车帮人家送货。

事发前,厦门一家物流公司急需将一批货物送至某货站公司,于是找到了张师傅,希望他在2017年5月22日当天一大早,准时开车将货物送达。于是,5月22日早上,司机张师傅驾驶车辆运送货物至货站公司。

当天,张师傅开车到达目的地时,眼看天色尚早,货站公司里也没多少员工在。于是,热心肠的张师傅便下车一起帮忙卸货。

谁也没想到,在卸货过程中,张师傅因为一时大意,在使用升降站台时右手大拇指被夹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师傅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拇指甲根部不全离断伤”。住院4天后,张师傅出院,一共花费医疗费用1.5万多元。

告上法庭,要两被告共同赔

近日,张师傅为此将物流公司与货站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张师傅认为,被告货站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忽,物流公司未尽到卸货责任,才导致其受伤,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索赔,货站公司答辩说,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张师傅擅自卸货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被告物流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时,未到物流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张师傅受伤时在其工作时间之前,所以与物流公司无关。

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七成

近日,海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物流公司承担七成责任,赔给张师傅医药费等共计12338元。

法院认为,张师傅的卸货行为对物流公司构成义务帮工。本案当中,被告物流公司负责卸货,但是,物流公司在有能力有时间进行监督和制止张师傅义务帮工行为的情况下,并未阻止张师傅的卸货行为导致其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张师傅自己在明知应由物流公司履行卸货义务的情况下,仍自行帮忙卸货,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其过错行为可以减轻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货站公司,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工作区域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货站设备、安全防护进行维护、巡检,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无需对张师傅受伤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货站公司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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