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 守护绿水青山 镜头: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 刘某在同安区莲花镇先后两次租用场所进行重金属电镀加工,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经采样监测,其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同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亮点:生态司法保障青山绿水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2016年,福建省被列入全国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厦门市提出了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战略,生态优势在厦门市的核心竞争力构成中更加突出。对此,厦门法院因应时变,主动作为,充分把握当前生态审判的形势发展要求,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厦门生态司法实现新发展,以司法手段为这座高颜值的生态花园城市保驾护航。 2016年5月,厦门中院成立了民事审判第六庭,其中一项职能就是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民六庭成立后,积极发挥全市生态审判的统筹作用,强化法院上下级之间和对外与环保等部门横向统一协调行动,发挥对中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对基层法院统筹指导的职能。完善专家参与审判辅助机制也是厦门中院创新生态审判工作的一项内容。法院聘请高校环境专家就生态侵权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建言,弥补生态审判知识储备不足问题。引入专家陪审制度,从生态相关领域挑选具有专家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近日,厦门中院还受理了首例由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此前,同安法院、海沧法院等均专门成立了生态环境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服务绿色发展,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惩治力度,2017年全年审结涉生态案件38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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