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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绿色司法屏障——厦门市检察院两会系列报道之二

2018-01-05 09:28:38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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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出海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召开公益诉讼座谈会。

  同安区检察院牵头召开生态修复座谈会。

  同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会同森林公安民警前往被砍伐的土地勘查补植复绿情况。

  翔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积极推进恢复性司法。

  翔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现场取证。

厦门日报讯(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陈松树图/市检察院提供)近年来,厦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中央《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深入贯彻省检察院“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三位一体的“福建生态检察模式”,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点面结合,创新模式,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增强生态检察监督力度和效果,努力推进生态厦门、美丽厦门建设。

“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打造生态保护屏障

抓住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顺应社会各界的期待。2017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两个专项”(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活动,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从严惩处合力,打造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自2014年10月起,杨某在同安区新民镇凤南农场土楼村开设五金加工点,进行重金属电镀加工,其将电镀加工产生的工业污水未经净化处理就直接排入加工点旁的水沟内,严重污染环境。

2014年12月3日,环保部门监测发现,该加工点排放废水中总铬含量、六价铬含量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05倍、35倍。环保部门以杨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月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但侦查机关未签收案件、未立案,也未说明不立案理由。

同安区检察院收到环保部门移送的备案证据材料,审查认为杨某涉嫌污染环境的基本事实已经成立,遂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侦查机关即对杨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立案侦查。最终,杨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7年,我市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起诉污染环境、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32人。其中,同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该立案监督案件入选2015-2016年度福建省检察机关“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案件。

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我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水排放、重金属污染、扬尘及噪音等问题,强化法律监督,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

开展生态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

村民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养猪管理房和内发酵房,破坏省级公益林地4100余平方米,某实业发展公司修建仓库非法占用省级公益林地860余平方米,某旅游开发公司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木屋,占用省级公益林地670余平方米。

对上述村民与企业破坏省级公益林的做法,同安农业与林业局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这些村民与企业仅仅交纳罚款,并未将林地恢复原状。同安农业与林业局既未向村民与企业送达催告书,也未向同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森林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

同安区检察院在仔细勘查受损林地、收集翔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同安农业与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农林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所涉地块的森林植被;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同安农业与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会上分析了历年来在办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生态公益林类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检察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人民群众的绿水青山谁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谁来起诉索赔?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谁来监督?

在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司法职能――公益诉讼。

自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深入环保、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共摸排涉及生态领域的案件线索7条,就2件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并完成诉前程序,向相关区国土局、区农林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恢复治理被擅自改变用途的省级公益林地5727.7平方米。

探索建立生态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各区检察院与区环保部门建立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报机制、规范意见、协作机制等,为开展生态公益诉讼、督促生态环保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奠定制度基础。

开展涉生态行政处罚执行检察监督提高生态颜值

在美丽的翔安琼头,有一大片宁静的海,海天一色,鱼虾成群,飞鸟鸣啭。但是,琼头村民林某在这片风景醉人的海域非法建设沙场,非法填海高达5960平方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责令林某退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

但林某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一段时期以来,该案无法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执法秩序受到侵害,琼头海域风景不再,飞鸟离巢。

翔安区检察院依法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受理海洋与渔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经过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海洋渔业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非法占用海域的林某被裁定缴交行政处罚罚款及逾期缴交加处罚款共计1627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琼头海域被非法占用的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翔安区检察院经办的该起检察建议案件,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生态环境关系城市颜值,人居环境关系居民幸福。2017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生态行政处罚执行检察监督。集美、同安、翔安区检察院分别针对审判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对海洋渔业、国土及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做出是否受理裁定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得到采纳,有效打击了我市违法占用海域、土地进行作业及未经环评开办可能污染环境的企业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恢复性司法 让水更清天更蓝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打个比方,破坏一片林地,乱砍滥伐,还改变用途……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不但要追责,更要让破坏者把树重新种上……恢复性司法过程就与其类似。

在翔安区外地客商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占用防护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改变其用途,造成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大量毁坏一案中,黄某和翔安区新圩当地村民蔡某明知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在涉案地块上挖掘平整场地、搭建钢架棚、建设固定建筑及基地大门,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检察官认为,黄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黄某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翔安区检察院提出的“补植复绿”恢复性司法措施建议,将涉案地块恢复原状,翔安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确保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执法办案过程的有效落实。

恢复性司法,让水更清天更蓝。一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修复并举,在依法追究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在办案过程中,将惩治、预防与恢复相结合,责令涉案人员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与此同时,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市中级法院等联合制定《厦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案(试行)》,规范赔偿金的使用,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其间,翔安区检察院探索出“补植复绿”的办法,确保土地恢复原状,该办法推出后,共督促当事人种植林地20余亩。

构建执法长效机制 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两法衔接”、协作联动机制、执法督查协作……近年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构建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合力。

厦门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加强平台建设,对环保、土地、海洋与渔业等成员单位开展培训,推动成员单位对涉嫌犯罪案件录入、网上移送等制度的落实,指派专人进行网上巡查。与公安、农林水、环保、国土等单位定期通报案件信息,联席会商疑难热点问题,追踪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件,监督立案2件。

共建执法长效机制。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制定《关于建立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确保打击的力度和效果。各区检察院均与各区环保部门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享生态治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其中,同安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公安、国土、环保、农林、水利等九个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全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形成打击合力;会同环保等部门出台群众举报环境污染犯罪奖励办法,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执法督查协作。主动介入环保等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查,掌握企业超标排污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查报告、群众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获取办案线索。联合市环保局等单位运用联合检查、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对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电镀污染、破坏林地、盗采海砂等犯罪的专项整治,促进生态领域源头治理。海沧区检察院会同环保部门对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3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工作,促使企业履行行政处罚,进行整改并通过验收。

加强监督 确保刑罚执行 不打折扣

2016年8月,厦门市检察机关发现程某、曾某等人被判处实刑但未实际执行刑罚,遂向审判机关发出核查函,督促对程某、曾某等人判实刑未交付的情况进行核实,通报未交付执行的具体原因。得到回复称,程某和曾某等人患有肺结核、高血压等疾病,被看守所暂不收押,后下落不明。

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审判机关加强与办案单位联系,对程某、曾某等人采取抓捕措施,但截至2017年5月,该二人仍未被抓获执行刑罚。6月,检察机关再次向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函督促,并走访看守所,要求看守所在程某、曾某等人被捉获后要依法收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后程某和曾某陆续被抓获,并移交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

2017年,厦门市检察机关共清理出45名判实刑未交付执行刑罚罪犯,分别向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出《关于共同做好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函》,督促侦查机关加大对在逃罪犯的抓捕力度,审判机关加大交付执行力度,加强与执行逮捕机关和看守所的协调力度等,督促对35人采取抓捕措施,对30人进行收押。

2017年3月,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系统确定了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名单,在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对后发现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刘某未依法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到。检察机关随即联系刘某本人,刘某表示其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现处冬季,天气很冷,不想回去报到。在检察机关明确告知刘某不按时入矫的法律后果后,刘某仍未回居住地入矫。2017年5月中旬,检察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基于刘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议审判机关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最后刘某缓刑被裁定撤销,并被收监执行。

2017年4月―6月,厦门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对全市38个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脱漏管和决定收监未收监情形等。

此外,厦门市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突出重点,将职务犯罪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型犯罪的罪犯等作为重点审查对象,进一步规范刑罚变更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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