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梁某于2009年7月入职厦门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2015年1月25日,梁某从该公司离职,公司按约定向梁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与厦门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A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梁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厦门某公司以梁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梁某应支付厦门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梁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集美法院判决梁某向厦门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何其生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行为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透过现象看本质,依法认定B公司与梁某存在劳动关系,梁某至B公司工作违反了与该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判决结构清晰、层次分明、说理透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全民创新的良好法律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安区五显镇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组与同安区五显镇溪西村第一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组与溪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接壤,其中面积为26.69亩的两块毗邻土地原本一直由竹山村经营管理和使用。2010年起,竹山村村民陆续将该土地出租给溪西村的村民耕作。2012年厦门市同安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测绘制图档案表明,该讼争的两块土地均在竹山村的地界内,不在溪西村的地界内,但也有证据表明该讼争土地曾由溪西村经营管理和使用。2016年4月起,租赁上述土地的溪西村村民拒不交纳租金,溪西村开始组织村民强占该土地,并声称该土地属于溪西村集体所有。同安法院依法判决讼争土地归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组所有。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被告向原告返还了案涉土地。 【专家点评】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丁丽瑛 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同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了一次生动普法。判决确认并阐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有争议时,应当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不动产勘界制图、登记造册为准;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造册、证书核发、所有权确认等事宜,经其勘界制图、登记造册应当视为人民政府已经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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