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某商场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吴某在某商场购买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43瓶,支付货款3706.3元。该调和油标签正面图案标明“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字样,其中“特级初榨橄榄油”以相同字样换行加以标注,在上述文字的右下方配有橄榄果实图案,左侧顶部配料表中标注: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吴某以涉案商品的标签形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以橄榄油为主要成分为由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商场立即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中院二审认定涉案商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判决商场向吴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付子堂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卫生、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体现司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达到更高维度。同时,从食品标签内容对消费者购买选择的影响和食品配料添加量或成分含量对食品营养成分、商品价格的影响,分析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标示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支持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
相关阅读:
- [ 12-30]厦门建设“智慧法院”“厦法e平台”上线
- [ 12-28]智慧法院进入3.0时代 厦门中院“厦法e平台”昨启用
- [ 12-26]2017年集美法院受理案件10435件 结案增幅大于收案增幅
- [ 12-26]湖里法院将文明创建与审判执行融合 今年收结案数创新高
- [ 12-26]思明法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一年 审结案件692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