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春望等、被告单位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等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周春望、郑咏明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3月成立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聘施加元、陈悦忠任现场经理,培训罗建胜等15人冒充医生以电话咨询的方式销售“双岐三效”、“紫苏油软胶囊”和“东方宝”等假药三百余万元,销售“乌龙养血胶囊”、“益气消渴颗粒”和“参茸大补膏”等药品两千余万元。厦门中院以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厦门鹏康商贸有限公司和厦门国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金800万元、600万元,周春望、郑咏明、陈悦忠等1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个月,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林思有期徒刑二年。 【专家点评】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 本案系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该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程序上,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应采用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并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犯罪成立,以达到人权保障、审判公正的目的。在实体上,对于该类案件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主体范围及其主观犯意、维护药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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