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男子离奇溺死: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责任该由谁来担?

2018-01-02 09:1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争议:索赔98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小吴死后,家中留下了两位需要抚养的老人,还有妻子和5岁的女儿。事发后,小吴的家人作为原告,将事发地块的开发商和相关部门等5家单位告上法庭。

小吴家人起诉认为,被告开发商等单位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小吴的死亡,为此,家人起诉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万多元。

面对小吴家人的起诉,被告开发商答辩说,工地后面分布着很多大大小小的池塘,池塘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开发商不负有对池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开发商对小吴的死亡既无主观过错,也无侵害行为,更无因果关系。

判决:未尽提示义务,开发商赔一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警方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另外,警方出具的尸检记录简要案情中一栏载明“生前与妻子吵架,电话扬言要自杀”。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当中,小吴自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开发商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危险义务,也应承担10%的责任。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开发商支付50841元赔偿金给死者小吴的家属。至于其余被告单位,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证明其余被告存在过错,故其余被告无须担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