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索赔98万元,损失谁来承担? 小吴死后,家中留下了两位需要抚养的老人,还有妻子和5岁的女儿。事发后,小吴的家人作为原告,将事发地块的开发商和相关部门等5家单位告上法庭。 小吴家人起诉认为,被告开发商等单位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小吴的死亡,为此,家人起诉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万多元。 面对小吴家人的起诉,被告开发商答辩说,工地后面分布着很多大大小小的池塘,池塘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开发商不负有对池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开发商对小吴的死亡既无主观过错,也无侵害行为,更无因果关系。 判决:未尽提示义务,开发商赔一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警方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另外,警方出具的尸检记录简要案情中一栏载明“生前与妻子吵架,电话扬言要自杀”。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当中,小吴自己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开发商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危险义务,也应承担10%的责任。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开发商支付50841元赔偿金给死者小吴的家属。至于其余被告单位,法院认为,因原告未能证明其余被告存在过错,故其余被告无须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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