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质疑 机组是否延误了抢救时间? 在江西省人民医院的这份病历上,抢救医生记录:“患者符明云,女,55岁,因心脏呼吸骤停1小时,120送入院。120人员述患者1小时前于飞机上突发心跳呼吸停止……” 根据病历记录,小符认为,“妈妈在飞机从南昌飞往厦门起飞时就已经停止了心跳”。 对此,家属提出三点疑问:“一、作为机长,对飞机上一切突发事情有决定权,但是在第一段飞行发生意外情况后,只实施了在飞机上的急救应急措施,并没有通知地面做相应的后续应急措施,是否把病危乘客的生命安全放在心上?二、空乘人员如何对已经吃了5颗速效救心丸的乘客进行病情判断的?在南昌降落后,乘务员本应通知地面工作人员,将乘客送往医院,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反而把昏迷的乘客留在了飞机上。这样的做法,是否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三、家属通过飞机着陆时间,以及医院病历报告才得知她猝死于飞机第二次起飞期间,而海航公司对于这一情况是否存在隐瞒?” 海航回应 正在沟通,协助后续处理 昨天下午,导报记者致电海航公司南昌区域负责人程先生。他表示:“我们正在和家属保持着沟通,协助本事件的后续处理,但我个人不能接受你的采访,会有我们品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接媒体采访。” 昨晚截稿前,导报记者没有接到海航方面关于此事的回复。 律师说法 病发后是否最快时间送医? 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乘客死亡结果与航空公司是否有关。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海南航空公司必须提供与符明云相关的在飞机上及上下飞机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包括飞机是否适航;空调、舱压是否调试合适;机组人员抢救是否及时、适当、规范;各方面协调包括通知地面人员来解决问题是否及时、安排全面与否等,举证证明其对符明云的死亡结果没有责任。如果证明不了,乘客不需要去证明航空公司有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救助措施包括了当乘务人员得知乘客情况后,是否对其积极采取了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急救措施;在病发后,通过机组人员积极的协调,是否在最快时间内送医,等等。对此,航空公司应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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