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登记制度 相关问题解答 1.品种登记是怎样的一种行政行为? 品种登记是新修订《种子法》中唯一新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是经过中央编办批准同意设立的一项制度。在强调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背景下,新修订《种子法》能够就非主要农作物设立登记制度,足以说明这项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品种登记作物范围有哪些? 《种子法》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有粮、油、蔬菜、果、茶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其中蔬菜作物8种。 3.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品种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等条件。 如果是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是正在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可视为有品种权) 4.品种登记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有: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即DUS报告);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等。 5.品种登记申报审批的流程有哪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受理,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复核。 农业部收到省级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种子样品,并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6.对应当登记却没有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如何管理? 对于应当登记却没有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一是不能发布广告;二是不得推广,即不能有官方的推广行为;三是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不能冒充其他已登记品种的名字来进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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