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陈佩珊通讯员厦法宣)自交房起,业主陈先生就一直被伸缩缝漏水所困扰。他怒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上诉至法院。近日,中院二审作出判决。 2010年,陈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店面。房屋交接时,陈先生发现伸缩缝存在问题。他在移交项目清单上注明,店面伸缩缝未检查,希望出现漏水问题予以处理。2015年,开发商安装引水槽进行改造,但陈先生反映仍存在漏水情况,漏水问题始终未能解决。陈先生遂起诉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要求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同安法院一审认为,经鉴定机构出具的复函,伸缩缝漏水问题存在多种可能因素造成,陈先生未能证实伸缩缝的漏水问题是伸缩缝自身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驳回陈先生全部诉求。 结合补充查明的事实,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中院认为,本案中,业主陈先生在《房产验收交接确认书》中明确注明其对伸缩缝漏水问题未予以检查,并于收房后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即反映存在伸缩缝漏水问题,且开发商的员工也自认予以维修。鉴定机构出具复函中关于漏水原因中绝大多数指向房产自身的质量瑕疵,故上述事实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产存在质量瑕疵,造成漏水。最终,中院二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应赔偿陈先生维修费用6880元、租金损失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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