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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已完成17个建设项目的航评审批

2017-12-05 16:23:09徐景明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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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图/本报记者王协云摄)

  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开展海上巡航检查。(图/厦门港航道管理站提供)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 记者徐景明)跨越、穿越航道的工程,不仅要通过环评,现在也要通过航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昨日记者从厦门港航道管理站了解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该站在厦门港(包括漳州)已完成航评审批建设项目17个。

航道是船舶进出港口的重要通道,它的通行能力直接决定一座港口服务能力的高低。作为世界第十五大集装箱港,厦门港深水航道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已经具备全程满足运营吃水15.5米的20万吨级集装箱船与15万吨级集装箱船组合全潮双线通航要求,支撑厦门港成为世界上少数能够接待世界最大集装箱船舶的港口。

数据显示,厦门港航道管理站肩负着厦门港长约130公里的深水航道维护任务,每年投入维护资金近亿元,主航道全年通航率超过95%,部分港区航道达到100%。近些年来,随着《航道法》、《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法规的颁布,对航道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也与日俱增。

《办法》将规范航评相关工作

厦门港航道管理站介绍,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后,我国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航道法》。这部航道管理工作的“龙头法”,对航道的管理与发展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现代化建设都有重大意义。

“在《航道法》中,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厦门港航道管理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因此,《办法》的出台,是对《航道法》此项制度的具体落实,不仅规范航评相关工作、依法保护航道,也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据悉,今年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令发布了《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航评,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17个项目类型多种多样

11月30日上午,本报记者随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工作人员来到高集海堤(岛内侧)附近,这里的一条小型港汊口门海域,拟建设一座桥梁,打通这里的滨海路断头路。在现场,航道管理站和厦门路桥建设集团工作人员比对施工图,详细了解工程规划建设情况。

“目前拟建桥梁的港汊及附近海域通航船舶主要为养殖作业的小渔船,将来计划通航小型游艇,所以,这项工程的航评报告采用小型游艇的航道通航等级。”工作人员说,“按照这一等级,我们对通航水位、净高、净宽等要求一一进行分析论证,同时,也对桥区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价。”

据悉,《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评报告编制。厦门港航道管理站介绍,目前完成的17个航评审批项目,有桥梁,也有地铁隧道,还包括综合管廊,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即:新建、改建、扩建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常见工程类型都要进行航评。

航评报告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那么,航评报告的编制,有哪些具体要求?厦门港航道管理站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据悉,航评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选址评价;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八个方面。

《办法》同时着重指出“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重要性。比如,在高集海堤跨港汊管线桥的项目中,厦门港航道管理站要求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工程区域内及附近海底管线等利害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工作,有效防范和避免相关风险,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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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航评

1问:哪些工程要进行航评?哪些不需要?

答: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不需要进行航评的工程如下:(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需要指出的是,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2问: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审批时限多久?

答:(一)审核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据悉,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法定是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3问:航评过后,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还要担负哪些责任?

答:航评通过后,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应采取抛设临时助航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处理施工期临时通航问题,施工过程中不得向航道倾倒沙石等杂物;竣工验收前,应清除施工时遗留在通航水域的一切障碍物,并对桥区通航水域进行硬式扫床。以上要求,都是为了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航道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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