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 三问航评 1问:哪些工程要进行航评?哪些不需要? 答: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不需要进行航评的工程如下:(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需要指出的是,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2问: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审批时限多久? 答:(一)审核申请书;(二)航评报告;(三)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四)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五)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据悉,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法定是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3问:航评过后,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还要担负哪些责任? 答:航评通过后,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应采取抛设临时助航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处理施工期临时通航问题,施工过程中不得向航道倾倒沙石等杂物;竣工验收前,应清除施工时遗留在通航水域的一切障碍物,并对桥区通航水域进行硬式扫床。以上要求,都是为了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航道保护力度。 |
相关阅读:
- [ 10-06]国庆黄金周期间 厦门一批新城建设项目正火热施工
- [ 08-02]厦门同安区建设项目数据库 精准推进项目促投建工作
- [ 06-15]厦门市出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 05-21]环东海域新城建设快速推进 今年计划建设项目299个
- [ 05-21]环东海域新城建设快速推进 今年计划建设项目299个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