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管理办法》修订之后的主要变化有哪些?如何简化流程?想成为“领跑者”要满足哪些条件?补助的标准提高了多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虽然便利了,但事后监管是不是更严格了?拿到补助资金后,污染治理项目没有发挥预期的绩效,资金会被收回吗?如何查阅《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如何下载申报材料?市环保局就这些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主要变化】 相比2011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入库项目方可申请补助。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登记进入项目库,且按月进行进度调度。项目须在谋划至竣工后3个月内登记入库。 2扶持范围更加科学、广泛。修订后资金扶持范围为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生态环保能力建设三大类,划分范围覆盖面更广,界限更清晰,并将第三方环保服务项目纳入扶持范围。 3简化扶持标准。污染治理项目一律按投资额补助,清洁生产按通过评估验收时间和咨询费用补助,扶持标准更加公平、透明。 4扶持上限标准提高。修订后污染治理项目扶持上限从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5优化审查程序。环保专项资金企业补助项目申请审核环节从9个简化到5个。其中,需到企业现场审核的环节从5个减少到2个,并根据要求增加了企业及其法人的信用信息审查。 6引入“领跑者”制度。认定为“领跑者”的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比率为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500万元。通过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污染治理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7新增信用信息审查。经查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信息和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如何下载申报材料 企业可登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xmepb.gov.cn),在首页右上角的“通知公告”栏目点击“更多”,即可查询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和年度申报指南。 【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纳入预算的支持污染治理、清洁生产以及提升生态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应用,但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2.厦门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项目谋划至竣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系统申请登记入库,项目入库由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受理、审核。 3.“领跑者”: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符合污染物排放低于执行标准50%要求的,可以认定是“领跑者”项目。“领跑者”项目补助标准从30%提高到50%,补助上限从300万提高到500万,通过提高补助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主要成效 2011年9月至今,我市环保专项资金共补助了大气、水污染治理、污染减排、重金属专项治理、畜禽养殖治理、清洁生产和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206个,合计补助20273.7万元。随着环保投入的持续加大,我市环境保护能力水平不断提升,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保工作取得了一个又一个令人瞩目的成效:2015年,顺利通过国家生态市考核验收、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第二、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全省排名第一;2016年,率先全省获“国家生态市”命名,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排名全省第一,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第四;2017年,海沧区获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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