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简化审批流程增强企业积极性 在此次《管理办法》修订之前,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简称“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从申请开始,需要通过9个环节,耗时1-2年时间,才能领完补助资金。而且这9个环节中有5个环节需到企业现场进行,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较大。新的《实施细则》在流程上进行了简化、优化,虽然流程环节只减少了3个,但只有2个环节需到企业现场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且从申请到获得补助的时间资金大幅缩短,大约只需要2-3个月时间,大大提高了企业主动开展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在审批的过程中,对于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的或申请“领跑者”的要求会更加严格。除了“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等必备的基础条件之外,还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是近两年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二是近两年内无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在两年内虽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但已按规定整改的。被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则无法申请补助。此外,申请“领跑者”污染治理补助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进行环境工程监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具环境工程监理报告。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竣工时间,距离其进入厦门市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这就意味着,相关企业、单位的项目入库之后,就必须积极着手推进项目建设,并如期竣工、实现运行效能。否则,将无缘资金补助。这一条规定,无疑将有效促进相关污染治理、清洁生产和生态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真正落地、尽快运行,尽早为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以及生态保护做出贡献。 【补助】 上限提升至300万元“领跑者”最高可获500万元 《管理办法》修订后,最突出的两大特色就是扶持补助金额的上限从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此外还有“特等奖”――被认定为“领跑者”的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为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500万元。补助标准的提高,将切实推动污染治理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不仅是限额提高了,补助的额度计算也更加简化、明晰。其中,污染治理项目一律按投资额补助,未被认定为“领跑者”的污染治理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30%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被认定为“领跑者”的污染治理项目则按项目投资额的50%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清洁生产项目是按咨询费用进行补助的,比省市文件规定完成时间提前两个月以上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上的咨询费用的60%予以补助,按时完成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按咨询费用的50%予以补助。生态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则是按财审后的实际需求补助。 但大原则是,同一个项目只能安排一次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如该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则不再安排。 【监管】 两年追踪问效期监管严格 违规者可能被收回全部补助 开展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工作,就有机会获得补助,金额还不少――这确实很诱人,但监管同样是很严格的。通俗来说,这个补助拿了,就必须花在刀刃上,必须起到实实在在的生态环保功效。否则,补助不仅要被依法依规追回,弄虚作假的当事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市区环保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检查。不仅如此,所有申报项目的资金补助计划下达次年起的两年为追踪问效期限,相关受理部门会加强检查力度,并对不符合绩效规定的项目进行处理,按规定收回部分或者全额补助。 一旦相关企业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或挪用、截留、侵占专项资金,或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资金下达后超过半年项目未实施的,或项目超过2年尚未完成且未提出调整申请的、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不正常运行相关设施的,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将停拨尚未拨付的余款、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两年内不予支持该组织机构的补助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停运一次收回补助资金的50%,停运两次收回全部的补助资金,并暂停申报单位申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消除申报单位生产波动造成的影响后,绩效完成比小于60%(不含)的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绩效完成比率在60%(含)至100%(含)之间的按绩效完成比率重新确定补助金额,收回项目多拨的补助资金,且收回的补助资金不再返还;具备监测条件的项目,超标比率在10%(含)-50%(含)的,按超标比率收回补助资金,超标比率50%以上的收回全额补助资金;“领跑者”污染物排放未能低于执行标准50%的,全额收回补助资金,但因国家、省、市新排放标准的实施,无法满足“领跑者”条件的,补助资金已安排的不再收回,未安排的不再认定为“领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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