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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家宪法日 思明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

2017-12-04 16:11:02谭欣妮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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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2

主动延伸司法职能 五大手段促进依法行政

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依法行政。思明法院依托全市机关效能考评,加大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考核力度,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委托工作人员出庭。累计发放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提示书约1400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逐步常态化,2013年13件、2014年21件、2015年46件、2016年82件、2017年1月-11月185件,逐步实现“民告官能见官”的良好态势。

以“2+4”府院互动平台促依法行政。两大平台为联席会议平台、点对点直通平台,四项机制为重大决策意见征询机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司法建议建言献策机制、非诉案件执行联动机制。与行政机关加强全面、多元、常态互动,对优化执法环境、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行政机关支持依法审判、法院促进依法行政的良好局面。

以法制宣讲促依法行政。近年来,思明法院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需求,深入多个行政机关开展讲座授课活动,分析行政执法过程或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向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法治讲座12场,参加讲座的执法人员总计约600人次。还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等开展讲座,共计约200余人次参与。此外,思明法院与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等行政机关多次开展联合培训、庭审观摩,取得了法制宣传的良好成效。

以司法建议促依法行政。立足于“预防”,思明法院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做好个案建议与普遍性问题建议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重视司法建议的作用,将其作为司法审判的有益补充,例如,近期市市场监督局接受我院建议,在其全市系统内正式发文规范行政处罚送达程序。五年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共12份。其中向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厦门市工商管理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商务局四个部门发送的司法建议获得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唯一的一等奖,另有关于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划转、机动车尾气排放行政处罚的两篇司法建议获得三等奖。

以典型案例促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广泛,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十余个领域,通过重要典型案件的审理,有效促进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通过审理及成功协调两起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准入的行政案件,思明法院推动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成功协调一起有关房屋份额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推进市国土局转变职能、简化程序,推动我市取消房屋份额登记强制公证的改革。

亮点3

积极主动作为 保障民生服务发展

主动参与环保治理。今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前来我市调查、督办投诉严重的环保问题,涉及思明法院受理的油烟环保查处类非诉执行案件。思明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处置工作组,主动对接城管执法、环保、辖区街道等案件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整治。督查期间,共收到督办件31件,均在48小时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完毕后,邀请各相关部门、被执行商家、居民代表多次座谈,共同探讨、研判案涉区域商业的治理方向,共同推动商住群体的和谐共处及商业布局的治理提升。

及时关注民生要点。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等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涌现。此类案件直接关涉民生,牵涉面广、影响重大,且可能存在大量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潜在案源。思明法院在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的基础上,认真调研,形成专报信息《我院反映城市建设中征地补偿行政协议纠纷频发亟待重视》,深入分析诉讼案件本身以及案件背后所反映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数据】

2013年至2017年,思明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811件,审结6437件,年人均结案数339.4件,案件收结数占全市基层法院首位,约占75%。今年1月-11月,新收行政案件1150余件,居全省83个基层法院之首。

【案例】

全市首例医疗保险行政给付案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医疗保险行政给付,诉请判令被告按照连续参保2年以上的标准统筹基金支付原告住院医疗费68083.17元。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适用的标准,应以实际就医前参保人不中断地、持续性地按月缴纳保费期间为判断依据,而原告未缴纳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市首例人才住房申购资格案

原告马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厦门市公务员局不履行人才住房申购资格确认职责两案中,两原告不服被告不予受理其申购资格的申请,认为其属于引进人才,要求被告受理申请,并确认其申购资格。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履行的与人才住房相关的工作职责系基于人才住房政策办法,此项工作职责并非源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授权的行政职权。关于人才住房政策的“两办法”属于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加强人才引进的相关具体政策,是具有福利性质的政策,缺乏稳定性,往往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以及人才引进状况变化而相应调整,基于贯彻上述人才政策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不适宜的。据此,思明法院以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宣判后,两原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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