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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待来厦门游玩的朋友 到KTV却喝到过期啤酒

2017-11-25 10:53  朱黄 林毅彬 陈巧思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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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唱:将继续调查还原真相

昨天,导报记者采访了吕岭路欢唱KTV负责人张先生。他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目前事件发生的原因尚在调查之中。

张先生表示,“过期啤酒事件”发生后,欢唱方面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当晚,欢唱方对顾客的消费总计534元进行了免单,且提出对顾客的身体不适给予1000元的补偿,但这个提议被顾客拒绝。“作为商家,我们尽力想去处理问题,不想激化矛盾。”张先生说,“我们愿意承担医院的检查费用,但他们还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的医疗凭证。”

欢唱KTV里为什么会出现过期啤酒?张先生介绍,“当晚我们初步检查,发现有一瓶问题酒的底部,标明是海西迎宾版的特供酒,这种酒去年9月已经停产,和我们其他的酒瓶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张先生认为,从这酒瓶有理由怀疑过期啤酒是否由顾客带进KTV。

但消费者李先生介绍,“当晚我们是临时决定在饭局后去KTV唱歌的。监控记录可以证明,我们一行人里只有一位女士,带着小型背包进入消费场所,里面是否放得下6个酒瓶,可以鉴定。”

而另一位参加了KTV酒局的先生表示,“我们一共点了27瓶啤酒,假如我们是从外面带几瓶过期啤酒进入欢唱消费,那么后面服务员和负责人都到包厢里来检查,请问是否有发现多出来的酒瓶?当场他们查得非常严谨,事后凭什么又这么诬陷消费者?”

欢唱KTV负责人张先生表示,销售的啤酒过期,有可能属某个环节中的疏失,将进行核实。下一步,欢唱方面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还原事件真相。

律师: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此,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如果过期啤酒是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则商家需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赔偿消费者损失责任,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结合就医病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如果消费者未能出示上述损失证据,则商家无需赔偿。二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应支付消费者实际购买的过期啤酒价款的十倍或所造成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不低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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