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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出台

2017-11-22 10:32:32李芳芳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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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新修订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出台——认定低收入,将扣除看病上学支出  

东南网11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李芳芳)从现在起,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家庭收入要扣除自付医疗费用、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等支出。此举加大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

此前,厦门曾于2012年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如今5年的有效期已满。近日,市民政局修订了《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主要从标准确定、审批程序、经济核对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导报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更加科学,并鼓励低收入者就业,在计算收入时,就业成本将被扣除。

变化1:明确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标准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财产标准。

以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财产标准由市民政局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请示市政府后发文确定。

根据执行情况,新办法明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财产标准按低收入家庭月收入标准的24倍(即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8倍)确定。

以今年为例,厦门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那么,低收入家庭标准就是家庭月人均收入1440元、人均财产34560元。

变化2: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力度

以往,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仅核对人口、收入、财产这三个要素。但一些家庭在看病、上学等方面支出较大,实际上能用于生活开支的钱并不多,造成支出型贫困。

新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加大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参照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将自付医疗费、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支出增加为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实行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四要素核对。

也就是说,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时,家庭收入要扣除自付医疗费用、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等支出。

变化3:核算收入时要扣除就业成本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鼓励低收入者积极就业,自食其力。

新办法规定,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对于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除就业成本;对于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0%扣除就业成本。

厦门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可能会产生交通、通讯等费用,将这部分就业成本扣除,更能真实反映申请者的实际收入,一方面避免部分低收入者为了享受政策照顾而不就业,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一部分边缘人员纳入政策保障范围,鼓励低收入者积极就业。

变化4:特殊群体的专项补助不占额度

新办法还有一大变化,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所得的金融资产,在计算家庭财产时应予以扣除。

这是什么意思呢?厦门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到的金融资产,指的是一些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群体的专项补助,比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不计入家庭财产。

另外,申请人若有不配合经济状况核对,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转移或放弃财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行为,将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变化5:统一了困难家庭审批程序

新办法还将低收入家庭与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等经济困难家庭的审批程序保持协调一致。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此前的三级审批,也简化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示时间从不得少于15天缩短为不少于7天,区民政局由审批过程中公示改为审批事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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