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2: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力度 以往,在认定低收入家庭时,仅核对人口、收入、财产这三个要素。但一些家庭在看病、上学等方面支出较大,实际上能用于生活开支的钱并不多,造成支出型贫困。 新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加大了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参照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将自付医疗费、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支出增加为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实行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四要素核对。 也就是说,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时,家庭收入要扣除自付医疗费用、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等支出。 变化3:核算收入时要扣除就业成本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鼓励低收入者积极就业,自食其力。 新办法规定,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对于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除就业成本;对于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0%扣除就业成本。 厦门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就业可能会产生交通、通讯等费用,将这部分就业成本扣除,更能真实反映申请者的实际收入,一方面避免部分低收入者为了享受政策照顾而不就业,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一部分边缘人员纳入政策保障范围,鼓励低收入者积极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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