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同安的绿水青山。
厦门日报讯(记者吴耀东通讯员韩超图/通讯员陈嘉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严格追究污染肇事者的责任,谁污染、谁买单。
记者从同安环保分局了解到,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省试点单位,同安区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方案,明确当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且损害无法修复时,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一做法,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出台方案】
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困局
在五显镇某村,村民叶某原先拥有猪舍面积1万多平方米。经查,2012-2016年间,叶某养猪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导致周围一年四季臭气熏天,蚊虫肆虐,令人难以忍受。
随着同安区生猪退养工作的有序推进,该养猪场于今年初完成生猪清退,但造成的污染该由谁来买单?
同安环保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件引起省环保志愿者协会的关注,针对叶某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分局咨询了司法机构,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养猪场进行初步环境损害鉴定,并且经过与专家、律师多次了解沟通,认为叶某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生态公益诉讼启动条件。在同安区政府的支持下,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这是同安区生态赔偿工作的一次全新探索。作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单位,该区于今年8月份印发《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试点工作方案》,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在同安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看来,这个方案的出台,对于弥补制度缺失是一场“及时雨”。该负责人表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损害责任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积极探索】
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人才等保障
选定试点案例开展索赔实践工作,是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试点工作启动后,为使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同安区加强建设相关配套措施――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并明确使用范围,为索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除了经费保障,同安区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修复专家小组和索赔法律工作小组,为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法院、检察院、建设局等17个部门和各镇(街、场)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磋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与经费保障,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同安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据了解,下一步同安区将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在评估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同时加快推进试点案例磋商和诉讼进程,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确保2017年底达到省市试点工作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