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小伙酒后摔死酒友被判赔钱 举杯共饮要承担"谨慎注意义务"

2017-11-13 10:41  陈捷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据海峡导报报道小伙酒后意外身亡,酒友要承担什么责任?不久前,海沧区一名小伙与酒友举怀畅饮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不慎摔倒,结果不治身亡。

为此,小伙的父母悲痛之余将四名酒友告上法庭。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名酒友中,两人需要担责,分别赔偿5万多元,而另外两人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过程中,若其中一人处于过量饮酒或醉酒的危险状态,则其他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保障其人身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

悲剧:酒后骑车摔倒,最终不治身亡

2017年5月4日17时许,小赵约请小林、小王、小吴和小杨几个朋友到海沧的一家餐馆聚餐,席间五人都喝了不少啤酒。

吃饱喝足后,意犹未尽的小杨提出请四位酒友到一家KTV接着喝。后来,五个朋友在KTV喝到夜里23时许,小赵和小林先行离开。小杨和小王、小吴则留下继续推杯换盏,直至次日凌晨1点多方才散场。

三人道别后,小吴自行离开,而同路的小王与小杨分别骑上摩托车一道回家。行至半路,小杨的摩托车刮到绿化带,结果失控摔倒。小王见状,连忙停车上前查看,却见小杨倒在地上打着呼噜,怎么都扶不起来。小王只好马上通知了小杨的父母。

小杨父母赶到后,用三轮车载着小杨回家。途中突然发现小杨呼吸微弱,赶紧拨打120,将儿子送往医院抢救。

可惜,小杨最终不治身亡。经法医检验,小杨是因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争议:酒友意外死亡,究竟谁来担责?

悲剧发生后,痛失爱子的小杨父母将四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人共同赔偿损失65万元。

小杨父母认为,四名酒友与小杨整晚饮酒导致小杨大醉,并且明知小杨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中,却仍然放任他自行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其中,小王更是在小杨摔倒后,未能及时送医救治,最终导致小杨死亡。因此,小杨父母将四名酒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人共同赔偿损失65万元。

面对起诉,小赵与小林答辩说,当晚他们并未劝酒。而且,去KTV饮酒是由小杨组织的,他们两人先于小杨两小时左右离开,离开前小杨还未见严重醉酒,之后小杨与小王、小吴还在一起继续饮酒。因此,他们不具有照顾醉酒小杨的义务。

与小杨一起骑车回家的小王则辩解说,他与小吴及小杨离开KTV时,并没看出小杨不胜酒力。他与小杨同路回家,看到小杨骑车摔倒时,立即上前查看。当时并没看到小杨有受伤流血,就像是喝多了酒睡着了。而且,小杨摔倒后,他第一时间联系了小杨的家人,并在小杨家人赶到后,协助将小杨扶上三轮车。当时就连小杨的家人也以为他只是睡着了。因此,小杨摔倒死亡与他无关。

四名酒友都表示,虽然他们认为自己对小杨的不幸死亡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但基于与小杨的情谊,出于人道主义,他们都自愿各补偿2万元。

判决:酒友共同饮酒,应担谨慎注意义务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小杨承担本案事故90%的民事责任;小王、小吴各承担5%的民事责任。另外,小赵、小林分别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判决认为,小杨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此情形下,小王、小吴应当预见小杨骑车离开可能发生危险,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或以其他妥善方式避免危险发生。二人对小杨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小赵、小林在共同饮酒结束前已先行离开,其二人对小杨酒后骑车离开发生的损害不存在过失。因此,小赵、小林二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杨应根据自身情况控制饮酒量,避免因过量饮酒发生危险;而且,他在醉酒的情况下骑行无牌轻便摩托车回家,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况下,导致事故发生,犯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小王和小吴分别赔偿5万多元给死者家属。而小赵、小林虽然无须担责,但他们二人自愿各自补偿原告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导报记者陈捷实习生周皓欣通讯员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举杯共饮负有哪些责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作为共同饮酒人均应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控制饮酒带来的损害,这是共同饮酒人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

所以,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威胁喝酒等,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灌酒人应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受损或死亡的,灌酒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宴请方对酒友负有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饮酒频率过快、饮酒数量过大的义务,以及酒后的积极救助义务、劝阻酒后开车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