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酒友意外死亡,究竟谁来担责? 悲剧发生后,痛失爱子的小杨父母将四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人共同赔偿损失65万元。 小杨父母认为,四名酒友与小杨整晚饮酒导致小杨大醉,并且明知小杨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中,却仍然放任他自行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其中,小王更是在小杨摔倒后,未能及时送医救治,最终导致小杨死亡。因此,小杨父母将四名酒友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人共同赔偿损失65万元。 面对起诉,小赵与小林答辩说,当晚他们并未劝酒。而且,去KTV饮酒是由小杨组织的,他们两人先于小杨两小时左右离开,离开前小杨还未见严重醉酒,之后小杨与小王、小吴还在一起继续饮酒。因此,他们不具有照顾醉酒小杨的义务。 与小杨一起骑车回家的小王则辩解说,他与小吴及小杨离开KTV时,并没看出小杨不胜酒力。他与小杨同路回家,看到小杨骑车摔倒时,立即上前查看。当时并没看到小杨有受伤流血,就像是喝多了酒睡着了。而且,小杨摔倒后,他第一时间联系了小杨的家人,并在小杨家人赶到后,协助将小杨扶上三轮车。当时就连小杨的家人也以为他只是睡着了。因此,小杨摔倒死亡与他无关。 四名酒友都表示,虽然他们认为自己对小杨的不幸死亡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但基于与小杨的情谊,出于人道主义,他们都自愿各补偿2万元。 判决:酒友共同饮酒,应担谨慎注意义务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小杨承担本案事故90%的民事责任;小王、小吴各承担5%的民事责任。另外,小赵、小林分别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判决认为,小杨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此情形下,小王、小吴应当预见小杨骑车离开可能发生危险,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或以其他妥善方式避免危险发生。二人对小杨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小赵、小林在共同饮酒结束前已先行离开,其二人对小杨酒后骑车离开发生的损害不存在过失。因此,小赵、小林二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杨应根据自身情况控制饮酒量,避免因过量饮酒发生危险;而且,他在醉酒的情况下骑行无牌轻便摩托车回家,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况下,导致事故发生,犯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要求小王和小吴分别赔偿5万多元给死者家属。而小赵、小林虽然无须担责,但他们二人自愿各自补偿原告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导报记者陈捷实习生周皓欣通讯员海法宣/文陶小莫/漫画 哪些情况酒友要担责?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如果共同饮酒者存在以下情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举杯共饮负有哪些责任?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作为共同饮酒人均应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控制饮酒带来的损害,这是共同饮酒人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 所以,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威胁喝酒等,导致饮酒人死亡的,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注意义务,灌酒人应作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故意通过强迫他人喝酒从而使他人身体受损或死亡的,灌酒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宴请方对酒友负有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饮酒频率过快、饮酒数量过大的义务,以及酒后的积极救助义务、劝阻酒后开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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