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第17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庄稼汉 2017年10月24日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及时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产权保护的市政府规章,做到“立改废释”的有效衔接,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㈠《厦门市水政监察规定》(1998年5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㈡《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㈢《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1年1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㈠《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十六条。 ⒉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 ㈡《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⒉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⒊删除第二十九条。 ㈢《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2009年10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 ㈣《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⒈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⒊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⒋将第四章中出现的“干混砂浆”统一修改为“预拌砂浆”。 ⒌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中的“、三”。 ⒍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㈤《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1年8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相关阅读:
- [ 07-0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厦门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
- [ 05-25]新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实施
- [ 05-0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试鸣防空警报的公告
- [ 05-0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决定
- [ 03-20]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