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处一百元罚款;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处二百元罚款;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处三百元罚款;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交警解读 多年以来,“机动车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等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一直备受厦门交警关注,长期不懈的严管重治让这一类不文明行为越来越少。不过,仍有小部分驾驶人漠视法律,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规定》的出台进一步重申的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及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将促使“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文明新风更加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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