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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前讨债被打 酒楼是否要担责?厦门中院庭审引“围观”

2017-09-23 08:20  林毅彬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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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林毅彬 通讯员厦法宣)“现在开庭!”9月21日上午9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院长王成全敲响法槌,开庭审理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庭审通过新浪网全程直播,引来广大网友“围观”。

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正值某酒楼用餐高峰期,纪某在郑某的纠集下,前往讨要债务,只因债务人是酒楼老板的女婿。纪某等人在酒楼门口拉横幅,高声“喊话”,酒楼经营受严重影响。债务人陈某和朋友郭某得知后,手持铁管、砍刀对纪某进行殴打,造成纪某骨折住院。

一审判决陈某、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纪某93813元,酒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000元补充责任。陈某和酒楼不服,提起上诉。

21日,厦门中院院长王成全作为审判长,二审开庭审理了该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人身侵权案件,众多网友通过厦门中院官方微博收看直播。

庭审持续两小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唇枪舌剑,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观点。

休庭后,合议庭经综合评议,当庭作出宣判。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不适用于本案,纪某并非消费者,本身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酒楼已及时劝阻和报警,尽到了管理者的职责,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中认定的酒楼补充责任,改判酒楼无需赔偿,同时维持一审对陈某和郭某担责的比例认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院长王成全宣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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