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自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多年来虽经过三次修改,仍有些不适应厦门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的情况,有必要重新制定。 《条例(草案)》将适用范围从原法规的“城市规划区内”调整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将法规标题由原来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绿地率作为刚性约束标准,直接关系到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条例(草案)》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进行调整,如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30%,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35%,宾馆等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不低于25%,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不低于20%等。 《条例(草案)》还将推行信息化管理。要求市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以及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园林绿化档案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为了提升厦门园林绿化的品质和效果,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厦门气候环境特点的植物品种,尤其要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抗风树种、市树、市花,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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