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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三审

2017-08-24 07:54:32蔡樱柳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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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市民有了垃圾分类意识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今年以来,在厦门各个小区、大街小巷,分类垃圾箱悄悄地多了起来,而厦门关于垃圾分类的立法也在加快步伐。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三审。

今年的6月和7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二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为了促进“三化”落地,二审修改过程中对这方面增加了较多条款。

首先是促进源头减量,规定园林垃圾、玻璃制品、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专项处理措施,实现大分流。细化分类规定,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等系列制度。如鼓励有条件的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量大的单位,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就地处理。

为了推进资源化,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回收体系,依托市场机制,力求在厦门尽快建立与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相协调的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机制,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如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落实无害化要求,草案修改二稿专门针对有害垃圾的处理增加了多个条款,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管控,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如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定期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办法(草案)》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讨论最多的问题。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按照这两种途径还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街道办(镇政府)确定。

草案修改二稿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划分和增加的费用负担等事宜,各级政府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管理责任人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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