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保障 为生态建设护航 厦门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优势,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迄今已制定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保护条例》、《厦门市风景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30余部与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保护有关的法规规章,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其中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是全国第二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 去年以来,厦门先后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48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规定,在生活垃圾、小流域综合治理、“多规合一”、“海绵城市”建设机制、空气治理、绿色金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规划引领 推进生态控制线落地 厦门整合覆盖全市的“一张蓝图”,在全国率先实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将环境各要素融入社会、经济、国土、城乡等各领域。 通过实施“多规合一”,厦门在全市划定981平方公里生态控制区,面积占到厦门陆域面积的57.6%。同时,厦门细化生态控制区内容,形成了山区的绿色生态屏障和近海的蓝色海洋生态屏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扎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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