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阅读:
- [ 07-27]设真假账偷税耍聪明遭制裁 纳税户被列入"黑名单"
- [ 07-20]骗提骗贷公积金将入黑名单 最长8年内不得再申请
- [ 06-30]旅游“黑名单”不能隔靴搔痒
- [ 06-29]厦门将出台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不分类可能要上“黑名单”
- [ 06-23]厦门园林绿化施工不规范 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 [ 06-22]旅游“黑名单”不能隔靴搔痒
- [ 05-25]“黑名单”可让共享单车跑得更远
- [ 05-19]共享单车需要升级版“黑名单”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