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
海西晨报讯(记者 蔡樱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诊所、门诊部的医疗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召开,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二审。
6月底,《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的目的是提升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需要增加源头减量以及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同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问题,必须全民有效参与,需要以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新增一章“促进措施”。
具体来说,鼓励家庭、社区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置;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商场、超市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便民回收点;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区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办法(草案)》对垃圾投放管理进行规定,对公共机构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诊所、门诊部的医疗垃圾也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办法(草案)》还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做了调整,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管理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促进管廊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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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提请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经表决通过,《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推动管廊智能化管理,促进管廊信息资源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办法》明确入廊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设管廊的区域,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要求入廊。《办法》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与其签订协议。
同时,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任命郑国钦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免去饶志鹏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决定任命许俊强为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免去其厦门海事法院宁德法庭庭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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