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使用快件箱投放,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分析说,快递本来是快递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快递企业改变原快递服务合同中关于投递方式的约定。因此,快递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如果用户不同意该投递方式、未能及时提取或者不同意支付费用的,可要求快递企业将快件取出,联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递服务。 《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其第九条规定:“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首次投递,收件人未能及时提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取出,联系收件人再次提供投递服务。”如果再次提供投递服务时,收件人未能及时提取,经营快件箱业务的企业可以收费吗?《规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若没有征得用户明确同意时,快件箱企业无权向用户收取超时使用快件箱的费用。 徐林武说,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当然了,如果用户多次不去智能快件箱取件或多次爽约不接收邮件,快递企业有权按照《邮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将邮件退回寄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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