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说,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小梁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书》,其离职之后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新单位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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