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 遭遇百万索赔 2015年11月,公司获悉小梁未经许可,于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另一家公司就职。新东家还为小梁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原公司发现小梁违反约定后,立即申请了劳动仲裁。当时,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很快作出裁决,要求小梁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10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随后,小梁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小梁辩解说,他并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而且,他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若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100万元违约金也过分畸高。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约定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但公司坚持认为,小梁在离职后不久到同类公司工作,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公司的一致,因此,小梁违反了《保密协议书》的约定。此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存在过高的问题。因为小梁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就超过100万元,考虑到两年的竞业限制年限可能给公司带来高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算高。 法院一审判决 赔50万违约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梁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新东家为小梁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认定其与小梁存在劳动关系。而小梁的新东家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小梁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依法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根据小梁的过错程度、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万元。同时,法院还要求小梁应立即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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