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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可继承离婚可依法处置 厦门完善保障房管理工作

2017-07-06 07:47:48郭钦转朱加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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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品房后有一年时间过渡

《说明》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他不动房产登记时,需凭《意见书》,国土部门才能受理。

据了解,为方便老百姓,保障性住房权属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有一年的过渡期退出保障性住房。此外,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子女满18岁即可申请退出

同样,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但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退出共同申请的问题,新规对此也作出明确。

按照《说明》,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该共同申请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约束。

据了解,根据以往的操作,共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要结婚才能申请退出,新规定大大减少了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拥有其他住房的限制。

不忘初心,民生保障优先

住房保障的出发点就是保障民生。

纵观这份《说明》的内容,首先释放出的是政策的诚意。根据近年来厦门保障房实际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做出多项可喜的便民调整,体现出了更多人性化的服务。

比如,上市转让的时间提前了,明确了保障房的可继承、可处置等。这些新内容,标志着厦门保障房管理又往前迈出了一大步。

同时,明确保障房可继承、可处置,前提是保障房的性质不变。保障性住房家庭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要按相关程序、按时退出保障房等。政策的落脚点,又回到保障房的“保障性”这个核心上。

不忘初心。《说明》里的这种坚持,正是对于“保障房是‘雪中送炭’,不是‘锦上添花’”这条一以贯之的原则的坚持。毕竟“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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