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十倍赔偿,天猫无需担责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卖家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但天猫公司无须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举证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苏先生关于卖家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讼主张予以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生物公司要退还苏先生支付的价款4364元,并按价款的十倍支付苏先生赔偿金43640元。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天猫作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在苏先生与生物公司因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后,天猫公司也及时向苏先生提供了生物公司注册店铺时的相关信息和证明,已尽到了向消费者提供相应信息的义务。苏先生主张天猫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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