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侵犯公民信息 1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问:骚扰电话多怎么办? 林敏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遇到陌生骚扰电话,建议保存好相关证据,具体看侵权后果,如果较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3问:侵犯公民信息怎么判? 林敏辉: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千元以上即可入罪。《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些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七年。《解释》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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