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漫画)今后,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如果醉驾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特别引人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对此,《意见》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意见》一经发布,随即引发热议。有人担忧,这个口子一开,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破一个大洞”,从而违背当初醉驾入刑的立法本意。
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院这次的量刑意见?今后“醉驾一律入刑”是不是真的要“松动”?什么样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还有,隔夜醉酒再驾、酒后停车场移车等行为,今后是否可以不入刑?
针对这些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刑法专家和律师。多数专家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的刚性条款有了微调,一些情节轻微的行为今后确实有望不入刑,但这不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司法理性的回归。
据了解,浙江、天津等地此前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相关文件,浙江的规定明确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问:醉驾量刑,为何要调整?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吴晨楠律师:最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并没有对“醉驾一律入刑”进行松绑,而是在尺度上进行微调,让该法律规定变得更加规范化。对醉驾行为从严执法的合理回归,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司法资源的角度来说,大量的醉驾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把“醉驾一律入刑”进行规范处理,有利于让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从法理上来说,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只是一种潜在“可能性”,当这种可能性转化成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时,则会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加严厉的罪名来规制。相对于其他严重暴力型刑事犯罪而言,“醉驾”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显然是属于较轻、较小的。所以,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醉酒后驾车,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醉驾者认罪、悔罪,对其从宽处罚,是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
问:哪些醉驾,可能免刑?
吴晨楠律师:依照《量刑指导意见(二)》并结合实践,以下几种类型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动车位。此类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的目的,只是为了就地变换停车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驾是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动放弃醉驾。在醉驾一段距离后,又主动放弃醉驾,改为靠边停车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过时醉驾。即醉酒后并不马上驾车,而是原地等候几小时,甚至隔夜再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仍达到醉驾标准。
五是车辆尚未驶离原地。即在道路上已发动车辆,但尚未驶离原地。
问:量刑标准,经历几次变化?
吴晨楠律师:“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
其后,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醉驾入刑”对于酒后驾车这一社会顽疾的治理效果非常明显。将“醉驾”列为刑事犯罪,“醉驾一律入刑”实施以来,的确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力,全国醉驾案件呈现明显下降的态势。
此次,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量刑指导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并将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量刑规范试点。
相关案例
醉酒后挪车,也构成犯罪
自己的车堵了别人的车,仅仅挪了5米。如此酒后挪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此前,湖里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醉驾案。最终,酒后挪车的陈某被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6月17日晚,陈某把一辆小型客车停在湖里区海天路。随后,他打车去跟朋友喝酒。喝酒过程中,陈某接到电话,对方说他的车堵了其他车。于是,陈某又打车到海天路去移车。到现场后,他将车子发动并往后倒车,只移动了一个车位,约5米距离。他刚倒完车正准备下车时,民警就过来了。随后,民警带他去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5.84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最终,法院考虑到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醉驾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因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观点争鸣
量刑调整,酒驾会回潮吗?
正方
严格司法,可以解决司法寻租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赵运锋:此番引发争议的量刑指导意见,其实是基于法律原则对危险驾驶罪作了理性解读。可以说,这不是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司法理性的回归;不会导致选择性司法,只会推进司法实践的规范;不是越权解释,只是刑法总则条文的重申。
至于理论界担忧的选择性司法,实质是规范文本适用操作性问题,只要最高法能及时明确和细化醉驾入刑的情节要素,且司法主体严格司法,就可以较好解决司法寻租问题。轻微免刑,体现法制人性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此次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就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刑法适用不统一,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对醉驾正确定罪量刑的一次回归,进一步合适掌握入罪标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醉驾量刑的这样细化和规范,是根据现实情况和既往案例做出的科学修正,有着一定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也是法制人性化的一种体现。
反方
侥幸心理,恐会导致酒驾回潮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如果最高院这个新的量刑意见真的施行,醉驾者就比较容易找到脱罪的理由,为司法权力寻租开了方便之门,醉驾面临的处罚风险将大大降低。醉驾治理要害在于破除人们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破除后,人们普遍认为酒后驾车没有必要,各种代驾服务应运而生,而最高院的新标准是导致醉酒驾车不必然构成犯罪,这就重新培养了人们的侥幸心理,恐怕会导致酒驾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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