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贷推迟放款,能否成为卖家解约的理由?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一审判决认为买家不构成根本违约,驳回卖家的诉讼请求。
据悉,在这起案件中,房贷推迟放款是因为买家申请商业贷款后,应银行要求补充资信证明材料,导致放款时间推迟。于是,卖家就以买家没有及时支付购房余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解约。
房贷推迟放款,房东不卖了
林先生购买的房产位于集美区,房屋成交金额为176万元,卖家是房东小杨及其妻子。2016年8月,林先生和卖家小杨夫妻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当时双方约定:林先生于同年9月8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116万元由林先生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由银行直接转至小杨账户。
此外,合同还约定,林先生应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日,备齐按揭所需的资信证明材料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林先生取得产权证后立即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逾期达三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签约之后,林先生按约定支付了60万元。随后,小杨夫妻依约与林先生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林先生名下。同一天,银行受理了林先生的房贷申请,林先生当场提交申请房贷所需的基础材料并签订贷款申请材料。
不料,两天后,银行在核实完征信情况后,发现林先生的配偶在两年内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超过6次,需要林先生补交信用卡的还款明细,于是,又通知林先生补交材料。
随后,林先生补交了材料。但是,小杨夫妻因担心林先生未能通过银行审核,无法支付购房余款,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产权登记、由林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审核通过了林先生的房贷申请,将116万元转账给小杨。但是,小杨夫妻仍然坚持认为林先生延迟履行提交资信证明材料的义务导致房贷延迟发放,构成根本违约。
判决:驳回诉求,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卖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至林先生名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林先生应银行要求补充提交资信证明材料属于正常的流程,而且,银行已经将贷款支付给小杨,林先生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合同中也未明确购房余款的支付期限,林先生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