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告知】 违法行为人15日内未自行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以挂号信(带国内邮政回执)的方式邮寄至违法行为人在劳动合同或租车合同中所留地址或者户籍地址。 【媒体公告】 《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的,应在挂号信被退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相应网络或媒体上公告。 【实施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寄达或者公告7日后,被处罚当事人未提出申辩的,应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邮寄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罚决定书未能寄达的,应按前述要求公告。 【适用范围】 适用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非个人所有且使用性质为客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以及所有人为租赁企业的机动车所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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