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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