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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今起限制房产委托公证 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017-03-21 16:57:15彭菲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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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投资客公证买房

转卖给“刚需”购房者

所谓“公证买房”,就是全权委托公证房屋交易模式,即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公证的内容为:卖方将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抵押、代交按揭款、缴纳税费、占有、使用、出租、管理等房屋全部的权利委托给买方。买方可凭此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其他人名下,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近日,一位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厦门楼市近期集中出现公证买房的现象。这位读者说,近期,有些投资客涌入房产市场,绕过限购令,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买房,一买十几套,然后加价卖给刚需购房者,投资客获利后又卖出去。

“因为我朋友是做中介的,他们每天说,所以我知道。”这位读者报料说,这些炒房客花一万、两万元,去借用别人的名字,通过“全权委托公证房屋交易模式”购房,然后再加价卖给有需求的购房者。

【案例】

委托公证“一房两卖”两“买家”打官司

委托公证交易房产产生纠纷后有多麻烦,看看这个真实案例就知道了。

2009年8月,小海(化名)以委托公证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嘉禾路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并承担了按揭余款15.6万元,总计支付购房款61万元。当月,小海付清房款,并入住。

未料,在2015年3月,房屋被阿玲(化名)以撬锁的方式侵占。阿玲称,早在2009年3月6日,房东就将房屋全权公证委托给她,原因是房东无法偿还借款,按房东要求,阿玲将讼争房屋出租,租赁期自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每月租金为2000元。该期间的租金系房东收取,先还按揭款,等赚到钱后,再转账给阿玲。阿玲也收到过部分租金,共计7万多元。

房东说,该房屋也是他此前公证委托交易方式购买的。他确实曾向阿玲借款50万元,后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故作出一份公证将讼争房屋公证委托给阿玲,后来是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不得不将讼争房产以61万元价格出售给小海。

法院认为,阿玲虽经公证委托在先,但房东未实际向其交付讼争房屋,且已撤销对阿玲的公证委托。小海作为房屋购买人在其合法占有房屋后,阿玲未经其许可,侵占讼争房屋,小海有权要求其腾退返还,予以支持。

今年1月,法院正式判决被告阿玲将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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