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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陈小芬)房子交易时,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展开“拉锯战”。因这笔交易已被房产中介网签备案,当卖方另觅买主时,交易无法进行,还损失了22万元。随后,卖房者与房产中介闹上了法院。昨日,思明区法院公布了此案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支持卖房者的诉求。法官提醒,二手房屋买卖时,先查询房屋是否网签备案很重要。
【纷争】
卖主说网签是解约之后,中介称当时双方仍在协商
2015年12月,小夏通过中介与吴先生签订了合同出售房屋,但是没多久就出了问题。小夏的说法是,吴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地付款,所以解约。而中介则说,因为房价上涨,小夏找托词与吴先生协商解除合同和退款的事。
2016年4月10日,小夏通过另一家中介,另找买主签了合同,付了定金之后,买主才发现小夏的房子因为之前的网签备案,无法交易。
此时,小夏提供了吴先生的一份声明。在这份2016年4月26日出具的声明书中,吴先生确认他与小夏于当年3月8日解除了买卖合同。小夏说,中介办理网签的时间为3月11日,因此指责中介明知交易进行不了还网签,导致她第二次卖房不成,赔了买家10万元和中介费12万元,要求中介为此损失承担责任。
而中介则说,3月8日当天小夏和吴先生仍在协商房子的事。根据通讯记录,3月8日、11日,吴先生几次发短信,约小夏和她的家人见面,短信中提到:“能否再商量商量,如果是因为价格的原因我们再面聊商量下?”因此中介认为当时双方并没有确定解除合同,所以他们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在网上备案。直到4月26日,吴先生出具声明,书面确认合同解除,他们才撤销网上备案,这么做符合程序。
中介还提到,小夏的家人从事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也参与了买卖,应当熟悉整个流程。
【说法】
明知前一次交易存在纠纷,更应核实房屋是否已网签
法官分析,虽然吴先生书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年3月8日解除,但是声明书在2016年4月26日出具,结合双方的短信,可以确认3月8日当天吴先生并没有配合解除合同。小夏与吴先生至少是在3月11日之后,才就解除合同一事达成协议的。
而根据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小夏和吴先生已授权中介在交易过程中上网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即通常所说的“网签”。
法官表示,小夏第二次卖房签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通过另一家中介进行交易,按交易的习惯,中介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过程中,有义务核实并向交易双方报告拟交易房屋是否存在“网签”的情况。小夏知道自己与吴先生之间存在纠纷,签约之前更应说明,核实房屋是否网签备案。
因此,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小夏通过中介机构居间出售其房屋须经“网签”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行政要求,中介的网签备案行为不是导致小夏无法再次订立买卖合同而违约的直接原因,中介未侵犯小夏的民事权益。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夏的诉求。
【特别提醒】
房屋有网签备案 可能已卖给别人
法官说,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时,一定要先查询房屋是否网签备案。目前,通过中介机构基本都能查询到房屋的网签备案信息。
房屋网签备案,很可能是卖方之前已出售给他人,存在一定的纠纷,购买这样的房子存在不能交易过户的风险。已经网签备案的房屋,如未撤销网签备案,再次卖房可能因无法交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