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获刑并退赔76.6万 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4名被告2-11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处罚金5000-10000元不等,并责令4名被告退赔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共计76.6万余元。 法官认为,陈某强、黄某伟、黄某而、陈某明或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黄某伟参与骗取金额61.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强参与骗取金额25.9万余元,黄某而参与骗取金额近13.3万余元,均数额巨大;陈某明参与骗取金额近9.9万元,数额较大。因此,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官说法 虚构身份签约构成合同诈骗 4名被告人指使他人,以虚构假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的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法官分析,诈骗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对合同行为的管理制度。而本案中,4名被告人利用虚假的分期消费贷款合同,不仅诈骗了被害单位的财物,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以及诚实守信的合同制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复杂客体。 另外,4名被告人利用招募来的社会青年,持伪造学生证,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使被害单位陷入错误认识,骗取其以订立的合同为基础交付财物的行为,正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表现形式,故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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