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斌斌)停车设施建好后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政府资金补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助了。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等7个部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社会主体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项目相关工作进行了回答。本通知从今年的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哪些人能申请建停车设施?
谁能申请建设停车设施?通知显示,共有4类人可以找区建设局进行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企事业单位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筑区划业主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所、非住宅用房所有人将自有非住宅用房改造。
通知明确,社会主体申请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项目,由其自筹资金建设。停车设施建设后向社会公众开放,且符合政府资金补助条件及相关要求的,可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资金补助。
此外,如果社会主体准备建设两层机械式停车设施,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办审批手续。
申请主体要交什么材料?
记者了解到,申请建设停车设施,要提交三种材料。
一是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述明项目用地位置和面积、权属关系等内容。
二是权属证明,其中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如果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市政府核发的原建设用地批文及红线附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原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三是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初步选址、可行性初步分析、停车设施设计方案、土地利用、交通影响评价等。
记者注意到,该通知明确提出,新建的停车设施应按规定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还应兼顾人防设施。
申请项目应在网站公示7天
通知要求,在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应同时在市建设局网站和各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项目材料连同公示结果提交,征求各区相关部门或辖区市属部门的预审意见。对于有必要集中讨论研究的,组织各区相关部门进行联评联审。
在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预审或市土管办、土管会研究后,出具具体项目建设预审意见并送达申请人。同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项目,预审意见有效期限为一年。项目涉及相关及相邻利益人的,应要求申请人将设计方案连同意见以在公告栏张贴等形式进行告知。预审同意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上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好相关手续的停车设施,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非单一产权的停车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此外,上述停车设施用于经营的,应依法进行备案,停车信息应实时向市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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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施需监督检验
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可免于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中予以明确。
申请人可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或联评联审意见,直接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购置取得许可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安装。在竣工后,机械式停车设施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竣工验收、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