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服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婴童用品公司被罚6000元 厦门艾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背带连衣裙(抽样日期:2015年11月19日,规格型号:315224019)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合项目为PH值。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服装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背带连衣裙1件(备用样品)、没收销货款2848元、处货值1倍罚款3382元的处罚,罚没款合计6230元。 【案例3】 电梯未经检验就投用 公司被罚15000元 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份起,对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同安大唐三期小区的9台电梯进行负一层增加层门的改造。上述电梯经改造完成后,均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2016年6月21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经改造的8台电梯正在投入使用。湖南崇友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上述电梯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在其他单位将电梯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安全保护措施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默许其他单位将未经检验的电梯投入使用,违反了《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5000元。 【案例4】 生产过度包装的口服液 制药公司被罚13000元 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日牌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规格100ml/瓶×6瓶/盒,生产批号:20151203CAD)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 质监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灵芝氨基酸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包装空隙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金日牌灵芝氨基酸口服液产品,重新设计、使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盒进行重新包装,并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3365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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