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烟花伤人 未告知也有责任 去年除夕前一天,消费者陈女士投诉,家人在同安阳翟村潇晨烟花爆竹店购买的“吐珠类”爆竹质量有问题,导致小孩被炸伤。 经检查,该批次“吐珠类”爆竹具有合法来源,包装、标识无存在问题。小孩被炸伤既有使用不当,也有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的原因。经现场调解,供应商厦门兴立弘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先行赔付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元。节后,执法人员再次召集双方调解,再由经营者赔付3000元。 点评:考虑到经营者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案例8 以旧充新 销售iPhone手机 去年1月,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海沧区吴钦森通讯器材店购买苹果手机,查询手机串号发现已过保修期,认为是翻新机。 在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以工作忙和不想继续调解为由拒绝,执法人员予以终止调解,启动“诉转案”机制深入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和利润,将非苹果原装的充新产品与苹果原装的全新产品混杂销售。经苹果公司授权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别,有15台苹果产品的部分配件为假冒的苹果公司产品,侵犯了苹果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相关法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以旧充新的18台苹果产品;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 点评:本案中,手机店销售侵犯苹果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有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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