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厦门201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公布 您若遇到是否也会中招

2017-03-14 07:43:06朱加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例5

吃完满月宴 众亲友中毒

去年8月6日,杨某为庆祝孙子满月,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宴请亲友90人。餐后多名亲友因腹痛、腹泻送医治疗。

疾控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书》显示,消费者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食物中毒,可能因食物加热不彻底。

经过多番调解,经营者退还就餐费用,赔偿27000元并道歉。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0元。

点评:小炒店提供了受污染的食品(花蛤)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6

手机吆喝299元 实际收了6800元

去年12月初,新民市场监管所陆续接到投诉,位于同安的景讯通讯店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涉嫌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经暗访,手机店员向过路市民宣传“手机一台仅需299元”,吸引进店后先收取299元所谓“购机款”,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核审。这些材料实际上被交给驻点办公的金融贷款公司人员办理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虽然当场只付了299元便拿走手机,但首付款加上月供款和贷款利息,一台普通的国产手机价格竟高达6800多元。

经多次协调,7名消费者的购机款全部退还,分期付款业务也得以取消;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基于错误认识的结果,也是经营者宣传误导的结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