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炒花蛤 引起食物中毒 被罚5万元 2016年8月6日晚,11名消费者在湖里区梁友明鑫小炒店就餐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症状。8日上午,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报后,依法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场所内该日餐次使用剩余菜品予以现场封存。 根据对所有病例的样本检测结果及剩余食物花蛤样本的检测结果,监管部门推断本次事件性质为:因摄入受污染的花蛤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诱因可能是餐馆食物加热不彻底,导致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小炒店经营者在购买炒花蛤等食物原料时,未索要进货单据,也未建立台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案发后,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交情况说明,并积极和受害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受害人餐费、医疗费、误工费等给予了退赔和补偿。最终,监管部门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用保健品原料 生产普通食品 企业接115万余元罚单 2016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厦门市思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分装代用茶产品,以及在分装的系列黑糖产品标注“产地:台湾”等违法行为。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玫瑰四物黑糖产品检出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的当归、川穹和白芍,且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了:“生产厂家:徐州万禾尚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徐州市铜山区牛山路9号”,及徐州万禾尚品食品有限公司取得的代用茶生产许可证证号(QS320314020285)等虚假内容。 此外,当事人还将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进行分装,违反《食品安全法》(2009版)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使用添加有白芍、当归、川穹的黑糖原料,分装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玫瑰四物黑糖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2015版)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 该案涉案产品11种,违反法规条款7项。最终,监管部门对照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后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最低2.5倍,最高12倍的罚款,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1156227.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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