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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银行工作人员购买理财产品 老人亏40万元"养老钱"

2017-03-10 16:16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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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编者按】

有句话说,“有点闲钱也闹心”。现在不少老年人有了积蓄,也想通过理财赚取收益,老年人逐渐成为金融理财产品的消费群体之一。生财有道自然好,但也要警惕其中的风险和骗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老年周报以案说法,希望老年朋友增强风险意识,防止养老钱白白损失。

思明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公布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是一名年近六旬的老人,因为误信银行工作人员,购买了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损失了40万元。

【起诉】

理财产品到期前一周

却被告知“出问题了”

起诉理由: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稳健型理财产品,才使她相信并购买

原告周女士说,2015年11月,她接到某银行营业所工作人员小杨的电话,小杨向她推荐了一款稳健型理财产品,年化利率为6%,期限55天。周女士一听利率不错,当天就去银行找小杨,一次性购买了40万元的份额。

没想到,在产品到期前一周,小杨来电说,理财产品出问题了。明明是稳健型产品,怎么就出问题了呢?周女士说,她追问小杨,这才知道小杨推荐的这款理财产品,和银行没关系。周女士回忆,交易时除了她和小杨,还有一人在场。

40万元就这样没了,周女士不甘心。她认为,小杨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她联系,才使她相信并且购买产品。由于协商无果,周女士起诉了银行和小杨所在的营业所。

【庭审】

银行否认合同关系,认为老人未尽注意义务

关键信息:休息日,非柜台,没有合同材料,来历不明的POS机支付

但在法庭上,周女士却没有能够拿出有力的证据,甚至连一份委托理财的合同都没有,而且购买当天为休息日,周女士不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

关于周女士购买产品的过程,小杨说,当时在办公室,她把周女士介绍给了某公司的客户经理,由双方自行商谈。小杨自认为只是一个中间人,而且已经向周女士说明。小杨还说,当时周女士是刷POS机支付的,有打印出支付凭条,凭条上写的商户名称并非银行。

事发后,银行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分行还是营业所,相关负责人都表示,这是小杨的个人行为,该产品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与周女士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

他们还提出,周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没有看到合同、材料的情况下,就通过来历不明的POS机,向不了解的对方支付了大笔钱款。

【判定】

银行职员之举,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法官解释:交易凭条显示商户是家科技公司,老人应当已知正常交易流程

法院审理认为,这款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经营的理财产品,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小杨为顾客介绍购买,已经超过其工作权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判断小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就要看周女士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主审法官解释,POS机打印出的交易凭条显示商户名称是一家科技公司,而且交易时间并非银行的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惯例,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至柜台处办理。周女士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她曾在该银行购买过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知晓正常的交易流程。加上周女士陈述的购买经过缺乏相应的证据,由此只能认定小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该行为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银行返还4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官表示,根据交易凭条,40万元是由某科技公司收取的,周女士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以案说法】

要警惕高息承诺

选择在柜台交易

法官表示,老年人在理财时首先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出银行正常存款、理财收益的高息承诺要警惕。目前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很少能看到5%的年化收益率。老年人如果确实经济实力不错,抗风险能力较强,可以拿出少部分资金购买信托或较高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基金,要去正规的银行购买。

法官提醒,不要一眼不看就签合同,要意识到理财是有风险的,看清条款,分清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也可以多和子女商量,相关的单据材料要妥善保存。

厦门农行分行营业厅主任、中国优秀理财师施银燕建议,应尽量选择正规银行机构的理财产品,而且交易过程要在柜台进行,有录音录像作为“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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